中农大党政办发[2014]12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物档案的建档对象 1、历届校领导(正职); 2、历届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务委员; 3、历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 4、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5、二级以上(包括二级)教授; 6、“教育部人才项目特聘教授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7、其他在国内外有一定声誉或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教育家。 第三条 人物档案材料征集范围 1、记载本人生平的传记、日记、履历、书信、他人撰写的回忆文章、口述回忆记录及宣传报道材料; 2、反映本人对科学教育事业贡献的专著、译著,正式出版的教材、参考书、讲义、学术论文以及笔记、手稿等; 3、证明本人身份、荣誉的证件、证书、奖状、奖品、奖章、聘书、 委任状、任命书、请柬、代表证等; 4、反映知名人物工作和社会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光盘等; 5、知名人物使用过的有保存价值的实物、用品及赠送的礼品等; 6、知名人物有关学术方面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往的信函、电报,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评价等; 7、知名人物珍藏的图书、资料等(孤本、有批注的); 8、为知名人物举办的各种纪念庆祝活动所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重要材料; 9、已故知名人物的讣告、唁函、唁电、悼词等; 10、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 人物档案的征集、保管和利用 1、由学校确定人物档案建档对象名单,印发给各单位; 2、由各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和兼职档案员协助档案与校史馆按建档对象名单、人物档案材料征集范围要求进行征集(包括捐赠、寄存); 3、征集档案要办理移交手续(一式三份,档案馆、单位、个人各保存一份),并由档案与校史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4、档案与校史馆对征集的“人物档案”要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适时进行人物档案展览,积极提供利用,对移交归档者(包括捐赠或寄存档案者),保证其优先利用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五条 本细则自修订印发之日实行,档案与校史馆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