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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科学研究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档案与校史馆字号:[ ]

中农大党政办发[2014]18号 

    第一条 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国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本校教学、科学技术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光盘、标本等)。

    第三条 科研院及各学院、重点实验室是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要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及时收集、立卷,按时归档。

    第四条 档案与校史馆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立卷归档,负责档案地接收、整理、分类、鉴定、保管、提供利用,并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五条 管理性文件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归档,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2个月内归档。

    第六条 归档范围

1、科研综合管理、科研课题(科研准备、研究实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方面对学校和社会具有现实或长远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科技文件材料;

2、研究课题(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实验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调查记录,原始性材料和成果性材料以及重要学术论文、报告、专著等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

    第七条 科技文件材料由其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应遵循科技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内在有机联系,便于查找与利用。

    第八条 案卷质量要求

1、将每个研究课题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视其材料多少,组成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

2、内容不可分的科研文件材料按以下要求排列: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3、接收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交接双方须签名盖章,各保存一份。

4、科研院负责组织归档与鉴定工作,提出每个案卷的保管期限和划分密级。

    第九条 科研院、课题组可以直接阅读自己移交的档案。除此之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须经科研院或该课题负责人同意,方可借阅或复印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 档案与校史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库房,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做好鉴定和销毁工作。凡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填写销毁清册,档案与校史馆会同科研院进行鉴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时要指定两人进行监销。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修订印发之日实行,档案与校史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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