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大党政办发[2014]1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群、行政类档案是指,学校各党政职能单位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立卷归档,集中保存以备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文书处理部门都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应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及时收集、立卷,按时归档。
第四条 档案与校史馆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归档。负责档案的接收、鉴定、保管、提供利用,并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五条 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颁发的各种指示、规定、办法、通知、批示和重要的文件、函件;
2、本校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布告、公告、通知等;
3、本校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简报等;
4、会议记录、纪要,各种代表会议文件等;
5、学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6、学校历史沿革、大事记、机构变迁、名称更改、印章启用等文件材料;
7、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处理结果材料;
8、重要的来往信件、函件,重要的电话记录;
9、收发文登记簿;
10、各类人员编制、人员名册、各项统计报表;
11、干部任免、奖惩手续;
12、教职工录用、转正、定级、离职、退职、退(离)休、工伤、抚恤材料;
13、教职工工资、福利工作材料;
14、重要活动照片、题词、实物,公务活动、庆典活动中接收的纪念品等;
15、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16、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普发的仅供参阅、不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4)重份文件;
(5)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等;
(6)校内各部门互相抄送的,不需要履行的文件;
(7)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的来往信件;
(8)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归档时间
各党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将前一年办理完毕的、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录入档案管理系统,并于6月底之前,向档案与校史馆移交。
第七条 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该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整理录入档案管理系统,使其既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能,又便于鉴定和查找利用。
第八条 档案保管、鉴定与销毁
档案与校史馆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要求具备防潮湿、防高温、防尘、防火、防光、防盗、防鼠等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并遵守档案安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
档案与校史馆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馆藏档案,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和销毁工作。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应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档案与校史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必要时组成档案鉴定委员会进行。
经过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填写档案销毁清册,办理审批手续。销毁准销档案时,须实行监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