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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党群、行政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0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档案与校史馆字号:[ ]

 

中农大党政办发[2014]1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群、行政类档案是指,学校各党政职能单位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立卷归档,集中保存以备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文书处理部门都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应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及时收集、立卷,按时归档。

    第四条 档案与校史馆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帮助立档单位归档。负责档案的接收、鉴定、保管、提供利用,并负责档案统计工作。

    第五条 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颁发的各种指示、规定、办法、通知、批示和重要的文件、函件;

    2、本校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布告、公告、通知等;

    3、本校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简报等;

    4、会议记录、纪要,各种代表会议文件等;

    5、学校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6、学校历史沿革、大事记、机构变迁、名称更改、印章启用等文件材料;

    7、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处理结果材料;

    8、重要的来往信件、函件,重要的电话记录;

    9、收发文登记簿;

    10、各类人员编制、人员名册、各项统计报表;

    11、干部任免、奖惩手续;

    12、教职工录用、转正、定级、离职、退职、退(离)休、工伤、抚恤材料;

    13、教职工工资、福利工作材料;

    14、重要活动照片、题词、实物,公务活动、庆典活动中接收的纪念品等;

    15、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16、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普发的仅供参阅、不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4)重份文件;

 (5)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等;

 (6)校内各部门互相抄送的,不需要履行的文件;

 (7)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的来往信件;

 (8)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归档时间

    各党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将前一年办理完毕的、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录入档案管理系统,并于6月底之前,向档案与校史馆移交。

    第七条 归档要求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该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整理录入档案管理系统,使其既能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职能,又便于鉴定和查找利用。

    第八条 档案保管、鉴定与销毁

  档案与校史馆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要求具备防潮湿、防高温、防尘、防火、防光、防盗、防鼠等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并遵守档案安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

  档案与校史馆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馆藏档案,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和销毁工作。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应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档案与校史馆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必要时组成档案鉴定委员会进行。

  经过鉴定,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填写档案销毁清册,办理审批手续。销毁准销档案时,须实行监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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